根据《二○○八年全区各级机关统一招考公务员简章》规定,经自治区招考公务员领导小组研究,作出如下决定:
一、笔试合格线划定为:区直机关180分,市、县、乡机关170分。依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录取与面试不超过1 :3的比例统一确定推荐面试人员名单。
二、海原公安局法医(7102)和隆德县公安局法医(6402)、刑事技术(女)(6404)等3个基层公安机关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职位第一名均已超过170分,各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取与面试1:2的比例,依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最低不低于135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。
三、隆德县公安局法医(6402)职位因面试人员达不到1:2比例,招考名额减为1名。
四、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暂行办法》关于违纪考生的处理规定,对带走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》试卷的10164104903号考生,当场笔试成绩按"0"分计。
自治区党委组织部
自治区人 事 厅
二○○八年七月十四日